检察公益防“疫”行 | 吹响野生动物保护“集结号”


[日期:2020-03-02 16: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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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根据相关研究,病毒的源头直指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物种多样性,是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为打赢这场防“疫”攻坚战,黄岛区检察院把野生动物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点任务,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活动,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宣战。

下列行为不允许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实施上述行为要担责

行政责任: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还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应该怎样做?

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伤害、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不破坏野生动物自然栖息地和迁徙通道。

不购买、食用野生动物。

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或者关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线索举报”进入“举报”页面进行举报。

警示案例:捕鸟的代价

胡某万万没想到,自己一时嘴馋打了60多只鸟,竟会付出“获刑+赔偿+登报道歉”的惨重代价。

2019年1月18日下午,这起由温岭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非法狩猎案件落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登报道歉,在该市尚属首次。

胡某一直在温岭市新河镇打工。2018年8月,他闲来无事,看到树林间有很多鸟儿,便产生了捕鸟打牙祭的想法。同年8月22日晚上,胡某携带自制的弹弓和泥丸,来到新河镇新新南路绿化带的大树边,打下了40多只鸟。

胡某把打到的鸟带回出租房里处理好后放进了冰箱准备食用。第二天晚上,他再次来到相同地点打下了20多只鸟。胡某的行为被市民看到后报警,闻讯赶来的民警在胡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鸟类死体66只、弹弓1把和泥丸1袋。

经司法鉴定,这66只鸟属于雀形目文鸟科,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农林部门出具的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意见,确定66只鸟的整体价值为1.9万余元。

案件移送至该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胡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应在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18年11月22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1.9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法庭上,检察官以案说法,不仅让胡某当庭认罪,而且也为旁听群众上了一课。

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胡某已交纳了赔偿金,并在《温岭日报》上登报道歉。

“这个代价有点大,但是检察官的话,我会记在心上!”胡某说。(摘自《检察日报》2019 年 1 月 26 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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