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提起公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西海岸新区审查起诉的首例危险作业案。
2021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某码头查获非法购买汽油准备给快艇加油的石某(已行政处罚),当场查扣16桶汽油。根据线索,2021年7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运油途中被查获,当场扣押汽油7桶。经查,自2020年初以来,张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将散装汽油储存在平房过道内,并用自己的轿车运送,后出售给肖某等人。2021年3月1日以来,先后出售92号汽油25次,共计235桶7050升。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汽油已列入危化品管理名录,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没有相关资质、缺乏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运输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其储存、运输、交易的地点包括民房、小区楼下、码头等,一旦起火或爆炸,安全后果不堪设想。张某的违法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遂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6月24日,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2350元及在案扣押汽油7桶。
法条链接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法发〔2021〕35号(2021年12月28日)。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者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
(1)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的;
(4)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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