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抓捕野兔却摊上大事?这些动物不能随便抓!


[日期:2021-08-25 19: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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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兔、麻雀、青蛙……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杀、出售、食用均属违法!近日,一位农民就因为不懂法猎捕了野兔,不仅将面临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家住青岛市黄岛区的王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农忙过后闲来无事,就想着逮几只野兔改善一下伙食。于是,王某找出之前购买的一些铁橛子、铁丝、电瓶等在村里麦田周边摆好“八卦阵”。第二天清晨,王某发现有几只野兔自投罗网,于是就将野兔拿回家中,自己吃了2只,剩下的卖给了邻居。

结果没过几天,王某就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告知其涉嫌非法狩猎,并依法予以立案。之后,检察机关在对王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王某郁闷地说:“以前经常套兔子,也没咋样,怎么现在就犯法了呢?”

【知识小链接】

1.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3.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4.什么是“三有”动物?

是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除了上面提到的野兔、麻雀、青蛙,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那些年可能抓过的“三有”动物吧。

Ø 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头背光滑无疣粒,体背部疣粒多而密,腹部及体侧一般无土色斑纹。

Ø 华南兔:华南兔耳朵较短,毛粗硬,体色较暗,尾背面呈黑灰色,腹部呈淡灰或者土黄色。

Ø 王锦蛇:头部有“王”字样的黑斑纹,固有“王蛇”之称。其头部、体背鳞缘为黑色,中央呈黄色。

Ø 画眉鸟:全身大部分棕色,头顶至上背具有黑褐色的纵纹,眼圈白色并向后延伸至狭窄的眉纹,叫声十分洪亮。

Ø 黄鼬:俗称黄鼠狼,头骨为狭长形,顶部较平。周身棕黄或橙黄。

Ø 鹌鹑:体小而滚圆,雌雄两性上体均具红褐色及黑色横纹。

Ø 中国壁虎:体背腹扁平,身上排列着粒鳞或者疣鳞,趾端扩展。

Ø 刺猬:体背和体侧布满棘刺,头、尾和腹部被毛,嘴尖而长,尾短。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位公民的应尽义务。

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禁猎区打几只常见的鸟、野兔,抓几只青蛙,以及收购他人捕猎而来的野生动物已经不再是小事了,有可能涉嫌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可能因破坏生态资源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惩罚不是目的,警示、恢复、挽救才是根本。希望我们每个人都增强关爱野生动物的意识,切勿违法收购、出售、猎捕野生动物,共同维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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