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平台锁定“零口供”毒贩


[日期:2020-09-18 09: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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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在办理“零口供”被告人吕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通过GPS定位系统和交通大数据平台调取关键证据,并依法追漏相关贩毒事实,黄岛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吕某因贩卖毒品罪2012年7月1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不得假释,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后,再次从事“老本行”。2018年8月18日至10月30日期间,张某受他人所托,多次驾驶出租车载王某至吕某家附近,由王某至吕某家中购买冰毒,综上,吕某贩卖毒品11次,共计5.5克,在其住处查获6.71克,合计12.21克。

检察官在审查办案中发现,50多岁的吕某系毒品再犯,反侦查能力较强,一直处于“零口供”状态。因贩卖毒品犯罪比较隐蔽且大多单线联系,购毒下线未全部到案,且证人对吕某家的位置描述存有出入,致使全案证据体系比较薄弱。为此,检察官仔细查阅卷宗,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人辨认地点,并通过GPS定位系统对吕某家进行交互定位,确认两名证人描述位置均为吕某家附近。同时,通过证人多次驾驶出租车购买毒品为突破口,通过交通大数据平台,及时调取了案发时涉案出租车的GPS行驶轨迹,并根据该行驶轨迹印证了证人购毒、送毒的行驶路线,在购毒下线未到案的情况下,依法追漏了一笔贩毒事实,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被告人吕某“零口供”情况下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吕某在铁证面前百般抵赖,拒不供认,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吕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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