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检察一案例获评全国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日期:2023-01-03 10: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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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促进诉源治理,提高司法质效,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从全国报送的案件中选编4件民事检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进行印发。其中,青岛市院与黄岛区院联合办理的《青岛某农业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入选。

青岛某农业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土地租赁

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检察和解 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青岛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从青岛市黄岛区某居委会承包案涉230亩土地。2015年4月,农业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农业公司将上述230亩土地中的204亩转包给物流公司,土地转包期为五年,仅用于货物存放;物流公司在合同履行两年内为农业公司硬化水泥地面200亩左右,硬化水泥地面所有权归农业公司;物流公司不得建造违章建筑等。2018年3月,双方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通知,称上述土地为耕地,要求停止使用土地并限期搬离存放于土地上的货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之后,双方因地面水泥硬化价值、地上附着物及搬迁费等发生纠纷。物流公司将农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业公司支付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是农业用地,但合同约定承租土地用于存放货物且要对土地进行水泥硬化,改变案涉土地农业用地属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农业公司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物流公司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判令:农业公司按60%比例赔偿物流公司损失1364865.6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农业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农业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2021年9月,农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审查过程农业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二审判决遗漏农业公司每年每亩地给物流公司优惠3000元租金的事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并听取申请人意见后,依法对案件事实审查查明,案涉土地系青岛市黄岛区某居委会的集体土地,该居委会为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将案涉土地承包给农业公司,农业公司又将土地转包给物流公司。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不存在监督事由,但双方当事人之间涉及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可能对本案处理产生影响。为更好了解案情,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

和解过程及结果

听证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农业公司股东管某林与物流公司股东曹某力涉及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曹某力申请,一审法院裁定冻结管某林的股权。本案经物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裁定查封农业公司及其股东管某林的账户,并对股东管某林、管某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执行措施不便于农业公司经营和股东生活,且物流公司及其股东希望尽快拿到执行款以周转资金,当事人均表露出一并和解两案的意愿,遂申请检察机关从居中和解调处。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有和解的初步意愿,但对案涉款项的给付方式、给付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对此,检察机关打破“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工作模式,确定“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思路,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分别向当事人详细分析诉讼利益及风险,提出差距较小的和解方案,进而引导双方利益目标达成一致。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就相关民间借贷案件解封账户、股权、解除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的时间达成一致意见。经检察机关多次对接协调,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就本案及相关民间借贷案件一并达成和解协议。

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检察机关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案件检察和解情况,执行法院依据检察和解协议的内容,组织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2022年1月,法院执行结案。2022年1月6日,农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一)促进多个纠纷一并解决,助推诉源治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就申请监督案件及关联案件所涉纠纷“一揽子”解决,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两家民营企业之间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于执行阶段,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检察机关引导双方寻求利益平衡点,将两起案件一并和解,达成并及时履行和解协议,解除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切实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执行和解高效衔接,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果。

检察机关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执行法院递交和解协议,并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协调,推动和解协议切实履行。本案中,检察机关持续跟进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与执行法官充分沟通,确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为被执行人解除相应执行措施,实现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的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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