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黄岛区院监督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改判


[日期:2021-06-20 1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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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岛区院对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改判,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6万余元。

查明:孙某某、宋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向某汽车金融公司贷款118900元购车并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宋某某系共同还款人。后因不能按时全部偿还贷款,某汽车金融公司向黄岛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某、宋某某偿还贷款本息共计62417.95元及违约金等。黄岛区法院审查认为孙某某、宋某某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宋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合同中签字确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宋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黄岛区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涉案当事人孙某某、案外人华某某、孙某进行调查核实,审查了宋某某在申请监督阶段提交的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倾向性认为《某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末页宋某某的签名与提供的样本宋某某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的鉴定意见及宋某某居住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文化路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并结合案件实际,认为孙某某与宋某某分居期间,孙某某贷款购买的马自达轿车用于其与华某某、孙某等人投资石料厂,宋某某对贷款购车一事不知情且其未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上签名,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岛区院于2020年8月向黄岛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黄岛区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于2021年5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抵押借款合同中宋某某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其与孙某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虽然涉案贷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自2011年以来二人未共同生活在一起,且宋某某陈述车辆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在某汽车金融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欠的债务情况下,涉案贷款购车应视为是孙某某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孙某某与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孙某某承担该案偿还借款的责任。

黄岛区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牢固树立精准监督理念,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启动监督,最终法院再审改判,免除了当事人偿还借款的责任,让人民群众有了实实在在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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