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院坚持“一揽子”检察和解工作法化解经济纠纷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日期:2022-03-02 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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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岛区院在协助市院办理某农业公司申请监督案中,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 坚持“一揽子”检察和解工作法,依托检察和解工作机制,成功办结一起涉民营企业诉讼监督案件及关联执行案件,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性争议,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优质检察产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某农业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将204亩土地转包给某物流公司用于货物存放,承包期五年,承包费每年183.6万元。2018年,双方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通知,其所使用的土地为耕地,要求停止使用并限期搬离存放于该处的货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物流公司将农业公司起诉至黄岛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且农业公司支付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农业公司赔偿物流公司损失1364865.6元,驳回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农业公司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农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办案人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监督事项。在与双方当事人核查案件情况过程中,办案人了解到本案及与本案相关联的另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均处于执行阶段,因农业公司的企业银行账户被查封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还款压力大。办案人打破“就案办案”的工作模式,确定“打包和解,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工作思路,通过制定周密的和解案件预案,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多次沟通协调后,由双方代理律师共同起草和解协议。在多方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执行款由142.9万余元降至136万元,其中农业公司以其自有房产抵顶100万元,农业公司的企业银行账户及相关股权得以及时解封,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解除。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和解协议,农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现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机制把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的积极实践,更是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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