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督下办案,在阳光下司法


[日期:2020-11-30 10: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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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能感知、可评价的方式实现。

为深化检务公开,接受司法监督,提升司法公信,规范不起诉案件审查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1月13日上午,黄岛区检察院举行李某、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拟不起诉案公开审查听证,市人民监督员、开发区太行山路小学校长肖焕盛,市人民监督员、黄岛区王台建筑工程公司董事长高锐绪,区人大代表、黄海学院创新创业主任徐哲作为听证员全程监督、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及成功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张晓伟参加听证;黄岛公安分局灵山卫派出所民警丁昌海、丁永军作为侦查人员代表参加听证。

案件由黄岛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多次从杨某处购买散装汽油975桶29250升,付款145070元;2019年9月份,李某付款9000余元从郭某处购买散装汽油52桶。除部分自用外,分别销售给韦某某等14人,销售数额54800元。2019年9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明知郭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帮助其购买散装汽油16吨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64000元。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予以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但经审查,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具有如下情节:灵山岛属自然保护区,地理环境特殊,岛上没有加油设施,无法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用油需求,催生了此类案件的发生;李某起初因有船方便,经常帮助岛上居民捎带汽油,后因有利可图,便从个人手中购买汽油运到岛上私存并贩卖,主观上虽有牟利动机,但确实解决了岛上居民的用油问题。综合考量,李某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根据案件的情节、性质及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64000元,数额较小,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其系从犯,高某直接联系并收取汽油款的数额仅为1210元。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常见法定、酌定从轻(从重)量刑情节表》,对于从犯,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考虑,拟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检察官根据《青岛市检察机关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阐述了上述两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拟处理意见及理由和依据,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人民监督员进行发问、发表意见,围绕对方观点和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答辩和陈述,检察官助理现场进行了全程记录。

“我们将制作公开审查报告,写明各方一致或分歧意见,并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建议,连同公开审查笔录,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为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主办检察官介绍说。

参加听证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说:“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行审前主导责任,公开办案、阳光司法,主动接受监督,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是一场生动的法治公开课,更是平和、理性、文明、公正办案的集中体现!”

相关衔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款,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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