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山东省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万云发布《山东省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2019-202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马海涛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办理的贩卖毒品、洗钱案被通报。
2021年7月13日至8月4日,芦某明知出售的胶囊、沉香等产品含有合成大麻素,为谋取非法利益,3次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张某某予以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0元。经鉴定从王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胶囊、烟丝、长条烟丝(沉香)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购买的李某某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胶囊、烟丝等,并用于收取毒资,进行洗钱活动。
被告人芦某到案之初没有认罪认罚,辩称其出售的仅为保健产品,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芦某手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通过支付平台交易流水、推销产品过程、寄发快递等交易细节证明芦某的主观犯意,认定2021年7月1日后,芦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沉香、胶囊等,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芦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有罪判决。
马海涛表示,本案系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犯罪案件,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案情疑难复杂,取证合法性、关联性面临诸多挑战。检察机关能动履行诉前主导职责,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联动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夯实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积极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实行“一案双查”,依法追诉自洗钱漏罪。此外,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犯罪分子以常见的胶囊、烟丝、保健食品等“外衣”进行掩饰,通过寄递方式进行新型毒品交易的新情况,检察机关还强化寄递安全溯源治理,向相关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寄递行业严格落实安检规程,提升违禁品检查质量,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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