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日期:2020-07-31 15: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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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青岛及新区工委(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损害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民营企业妥善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法律问题,促进民营企业平稳有序恢复生产,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意见如下。

一、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犯罪行为。综合利用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和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等措施手段,依法打击影响企业返工复工、开展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二、严厉打击阻碍企业物资畅通运输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复工复产企业在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和物资运输等过程中,实施的盗窃、抢劫、聚众哄抢及要挟物流运输价格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打击。

三、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和制售假劣医药用品的犯罪行为。对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防控疫情顺利进行、导致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快捕快诉,从重处罚。

四、严厉打击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卫生防疫检查、故意传播病毒、制造恐慌情绪等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行为,将综合利用检察建议、法治宣讲、司法训诫、建议行政机关移交案件等形式加强管控,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五、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审慎采取批捕、起诉等措施。综合评估涉案企业负责人情况,审慎采取批捕起诉措施,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六、帮助企业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针对民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金融纠纷等司法诉求,积极帮助企业分析梳理问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解决对策。

七、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加强与行政机关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好与有关单位的协作联系,对疫情防控期间面向企业的执法行为进行重点检察监督,发现有不作为或违法执法行为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八、及时了解在押企业家合法诉求。充分发挥“检察官电子约见系统”的作用,对羁押于看守所的涉案民营企业家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对案件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向办案部门移交,督促依法办理。

九、实行刑事、民事和行政申请监督案件“邮寄办、电话办”。对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监督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邮寄申请监督材料方式办案,办案检察官收到材料后24小时内与申请监督人电话联络,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完备及补充材料目录,及时邮寄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承诺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办结。

十、探索申请监督案件“视频听证会”形式。对正在办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及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随时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对所需证据材料由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或电子数据方式进行传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探索通过网络视频举行公开听证会。

十一、广泛摸排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摸排制造销售伪劣防疫用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线索,对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

十二、开展法律宣传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多种网络宣传形式,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和司法机关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推送有关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远程法律服务指南,积极对接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产品。

十三、畅通控告、举报和申诉线上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民营企业可通过网络远程信访平台、12309热线电话和来信的形式进行控告、申诉和举报。开通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流程,15日内答复办理过程,30日内答复办理结果。对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评估,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移交,并跟踪到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期间服务联系方式

1、网络信访: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www.12309.gov.cn)

2、热线电话:12309检察服务热线

3、通信地址:黄岛区香江路715号黄岛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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