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月28日,法院在黄岛区某村村委大院开展巡回审判,对苗某等五人非法狩猎案公开开庭审理,黄岛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当日,八十余名村民旁听庭审。
2024年2月左右,被告人苗某联系被告人周某,让被告人周某猎捕蟾蜍并向苗某出售。2024年2月至3月初,被告人周某等四人先后在日照、青岛等地,使用地笼猎捕蟾蜍,将蟾蜍以每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苗某,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被告人苗某用蟾蜍提取加工蟾酥牟利。2024年3月7日,民警巡逻至黄岛区某村河边,发现被告人周某四人乘坐的面包车内装有蟾蜍,现场扣押蟾蜍708只。经认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涉案活体蟾蜍已全部放归野外。
“十分后悔,以后绝对不会再犯了,也希望大家以此为戒,不要随意伤害野生动物。”经过检察官的法庭教育,五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庭审活动现场,检察官、法官联合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法律条文解读,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检察官联合巡回法庭将环境资源保护普法宣传开到群众家门口,让群众近距离感受司法,不仅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和提升公信力,还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这也是黄岛区检察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
为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资源犯罪带来的难题,推动专业化办案建设,黄岛区检察院于2024年成立了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该专业化办案团队由具备环境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复合知识背景的三名检察官组成,能够精准把握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生态损害后果的内在关联,通过专业化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分析和类案研究,有效解决传统办案中常见的物种鉴定难、生态损失量化难等问题,确保案件办理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下一步,黄岛区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拓宽办案思路,为守护新区绿水青山贡献检察力量。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野兔、麻雀、壁虎、蟾蜍以及各种蛇类都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不可随意食用、猎捕、交易,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非法狩猎罪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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