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行动年 | 盛瑞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法检合力促公正


[日期:2022-05-23 14: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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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盛瑞策应邀列席黄岛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会上,承办法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汇报,阐述了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的合议庭意见。盛瑞策检察长就案件罪名认定、法律适用等发表检察意见。审委会委员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讨论,逐一发表意见。对公诉机关与审判意见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案起到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意义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体现,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保障,是实现法律监督双赢共赢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官、法官法律职业共同体作用,有利于法检两院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黄岛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监督配合,认真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共同发挥好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职能,凝聚司法共识,提升司法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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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由来

(1)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

(2)2004年,中央提出“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4)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5)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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