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复产还有什么困难吗?”“谢谢你们给了我们企业重生的机会,我们现在全力复工复产!”3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检察官董蕙竹正在对青岛某公司负责人王某进行电话回访。
2012年,王某与妻子赵某共同注册经营一家纺织类民营企业,生意经营红红火火。2016年,赵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公司缺少进项税发票,多次通过他人以票面面额7.5%的比例,购买其他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总金额为近40万元,总税额为6.7万元,总价税合计4.7万余元。赵某向他人支付开票费3.5万余元。案发后,该公司补缴上述税款,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以赵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黄岛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董蕙竹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经审查认为赵某利用职务行为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因此本案系单位犯罪。同时,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公司,仔细查阅流水账目,及时听取企业负责人意见和相关职工需求后,得知该公司现有职工40余人,企业效益良好。该公司属于纺织行业,该行业属于高度对外依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近年来由于外贸摩擦和产业升级等多种原因,目前纺织业正面临转型发展艰难时期。
“民营企业受市场环境影响能够正常经营已属不易,此时如果将企业及赵某提起公诉,将给这家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不仅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0多名职工也将面临失业。”检察官董蕙竹对记者说。
为了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董蕙竹综合全案案情及认罪悔罪情节,认为该公司和赵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提交检委会研究后,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和赵某均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依法公开宣告,该公司负责人及全体职工对该院的处理决定表示感谢。
据了解,2019年以来,该院制定《11条检察服务保障意见》《13条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意见》,组成10支走访服务分队,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等活动,点对点联系民营企业33家,提供法律咨询50余次,帮助解决法务难题20余件,多方做工作促成6件涉企民事申诉案件案结事了,对10名无社会危险性、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决定不捕不诉,对已经逮捕的5人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时更要放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去思考,依法充分有效履行好检察服务保障职能,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院检察长门洪训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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