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察】实地调查+公开听证+检察建议


[日期:2021-07-28 18: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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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2日,在黄岛区某公司车间内,李某在操作压力机时,横向连接螺栓断裂,设备倒塌,李某躲闪不及被砸,经抢救无效死亡。

韩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压力机未按照要求进行地脚螺栓固定的安全隐患失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负重要责任,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韩某第一时间组织抢救,三天内赔偿对方80万元,另有10万元保险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韩某免于刑事处罚。韩某主动报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属过失犯罪,无从重情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配合调查,主观恶性较小,危害性不大。

承办人综合考量后,根据《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意见,检察机关对涉民营企业负责人轻微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充分体现对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家从宽处理的法治精神。

实地调查察实情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企业情况,2021年7月12日,检察官侯俊冰实地走访了该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自盖厂房8000平方米、车间7个,包括包装、冲压、喷塑、烧焊、纸箱、塑料、油压车间,从零部件生产到组装全部自主生产完成,主要生产手推车冲压配件等,产品直接外销,固定职工40人,为当地经济发展、工人就业作出积极贡献。

检察官一一查看了公司生产车间、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防护设施,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员工情况、纳税情况、安全生产岗位分工和职责落实情况,交流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困难和发展规划前景,重申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指明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公开听证树公信

为确保案件公开公正办理,7月21日,黄岛区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公开审查听证,市人民监督员、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文庆,民营企业代表、青岛西海岸体育健康服务商会会长李堃应邀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主办检察官、公安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参加听证。

各方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汇报事实证据和情节、陈述意见及理由依据,深化了对案件的分析把握,统一了对分歧意见,大家本着宽严相济和服务壮大民营经济的原则,在疫情防控压力和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多重困难的情况下,一致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让企业“活下来”“能经营”“发展的好”,为案件决策处理提供了有效意见和有益参考,及时回应了当事人及各方的关切和诉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检察建议强治理

安全生产,消除隐患是根本,加强防范是重点,落实责任是关键。安全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灵魂,是加强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单位。

检察官从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向该公司提出强化组织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强化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过程管理夯实安全保障的检察建议,助力企业进行源头预防整治,切实保障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助推企业“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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